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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3-11-26
  • 聯絡人:李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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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提供員工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使其安心投入工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等規定,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之「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流程(範例)」,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代理教師、約僱人員、約用人員。

(二)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罰,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三、為防治職場霸凌行為,提供同仁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本校設置職場霸凌申訴管道如下,相關資訊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一) 申訴專線電話:05-6341106#002

(二) 申訴專用傳真:05-5518706

(三) 申訴電子信箱:cyf5350947@gmail.com 

(四) 受理單位:所屬單位主管及人事室

上開專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倘有異動,則逕行更改公告之。

四、本校校長如涉及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人應向雲林縣政府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雲林縣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職場霸凌事件發生起一年內提出申訴。

但職場霸凌事件為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發生起一年內 提出申訴。

六、本校同仁申訴應填具申訴書(附件一)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應於十日內以書面補正申訴書。

前項申訴書應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任職處室、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申訴事實發生之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四)申訴之日期。

申訴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

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符前三項規定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十日內補正;經通知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本校處理申訴事件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調查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校長指定之,其成員包含一級主管、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工友代表,並以校長為召集人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調查委員會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調查委員會得經會議通過成立三至五人調查小組,負責調查及繕寫調查報告書提會報告。

八、本校依據以下原則辦理申訴事件:

(一)調查委員會及小組成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二)調查小組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三)職場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監督關係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之隱私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洩漏。

(五)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或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六)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擔任證人、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或予以不利之處分。

九、申訴事件作成調查結果前,得以書面向受理申訴機關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申訴。

十、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一)申訴人非被霸凌者。

(二)對於非屬職場霸凌之事件提起申訴。

(三)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服務單位。

(四)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合規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五)對已函復調查結果或已撤回之同一職場霸凌事件重行提起申訴。

(六)提起申訴逾規定期間。

十一、受理申訴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調查結果作成書面「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如附件三)函復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為四十五日,並通知當事人。

第一項期間於依第六點第四項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當事人不服機關函復者,得依其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十二、職場罷凌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校應檢討相關人員責任及研提改善作為。

本校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本校得視當事人需要,協助轉介相關專業機構,且持續關懷當事人後續情形。

十三、本規定奉核可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